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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7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放寬了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
   修改後的條例,將第八條第二款由原來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改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人民幣或者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去掉了不少於1億元營運資金的要求。
   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性機構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先行設立代表處。
   此外,條例還將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規定範圍內的人民幣業務應當具備“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等條件,修改為“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刪除了盈利要求,減少了開業年限的要求。
   專家指出,這些修改其實是給予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同等的國民待遇。  (原標題:放寬外資銀行準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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